相信大家都听过这样的报道,某某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被警方抓捕教育了。这就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违法犯罪证据的真实体现。
5G即将普及,互联网网络规范也渐渐的被人们提上了日程。最主要的就是电子证据类型大幅增加,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类型逐步成主要电子证据类型。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证据,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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