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单篇可转载设置怎么操作?

作者:鱼爪创媒网 点击:214 发布时间:2021-05-08

一般情况下,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是不允许别人转载的,这不仅仅是保护作者的版权,也是保护背后运营商的利益。但是一些特殊情况,可能需要允许别人转载,比如有人觉得你的文章很好,花钱购买;又或者是跟你合作的公司要求。这时候应该怎么允许对方转载呢?

声明原创文章是为了保护自己呕心沥血编辑的文章,不会轻易地被盗取,那么有时候需要个别人转载,那么怎么授权呢?

首先,登陆上自己的账号,现在升级之后都需要扫描二维码,更换规定的浏览器才可以登陆了。

点击左下角的原创声明功能,就会出现功能页面。

选中你所允许转载的文章,看最后面是否有个白名单,点击白名单设置一下。

点击白名单之后会出现一个查询公众号,这个就是需要查到被你授权的公众号,核实头像名称。

设置该账号的权限,可以设置不显示转载来源,也可以设置可修改文章内容,依据自身情况进行设置。

设置成功,可以让被你授权的公众号编辑部分文字了。

自媒体转载的合法边界到底在哪里?

自媒体传播环境下,作品“二度传播”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基于自媒体技术平台上提供的分享传播入口,比如微信平台上的“分享至朋友圈”的功能或者微博上的转发功能。

如果网络用户基于平台提供的技术入口对作品进行分享的,会保留了作品的原有发表形式,包括作者署名,作品的完整性及发表的平台信息等。微信或微博现有的技术环境并未对公众通过这种形式的传播和复制设置任何限制,在微信或微博平台上发表作品的作者也是心知肚明的,因此只要作者不明确声明不允许他人分享,即视为作者已经放弃了基于平台技术入口提供的作品分享权。

第二种,传播方式即转载,将他人已在其他平台已发表的作品再在自身平台上登载。对于转载行为,我国版权法只认可传统媒体报刊对其他报刊的转载、摘编不需要经过作者同意,对于新媒体尤其是自媒体转载操作的合法边界,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限定。

本文将从结合自媒体典型运营路径,探讨一下现有法律制度下,自媒体转载过程中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版权?

一、自媒体转载行为的法律属性

转载是一种对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是作者专有的权利,未经许可的复制和传播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侵权。而且这种传播方式可能会对作品原发表形式进行一些变更,比如不显示原发表平台,只显示作者名称,甚至不标明真实出处;或者对原作品进行部分节选、摘编等。因此,自媒体转载过程中可能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

二、 能否适用“合理使用”原则免责?

我国版权法第二十二条对特定情况下规定了作品的“合理使用”原则,即社会公众可以不经过作者同意,也无须向作者付费便可使用作品,但该原则的适用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1. 使用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不然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3. 必须属于法定的12种使用情形,如为个人学习欣赏使用、为评论说明问题而适当引用、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引用、为学校教学或科学研究少量复制等不影响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的使用。

4. 使用的部分占原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不得引用作品的实质部分。

鉴于此,以微信企业号为例,基于微信平台为企业号开设的各项功能及企业号的本质目的,是无法排除其商业属性的,尤其是对于开通了广告赞助或赞赏的公众号,因此满足“非营利性使用”的要求。其次,如微信公众号对文章进行全文转载,违背了合理使用所要求的使用部分的占比,即使部分节选转载,也需注意不要将其实质部分全盘复制。

综上,自媒体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想通过“合理使用”原则免责,首先应明确自己对作品使用性质是否有商业属性及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1和2中豁免情形,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使用的部分应适当,不得大幅引用原作品的实质部分。当然最重要的一点,即使前述条件均满足,涉及他人作品,使用者应当保留作者的署名,不得曲解原作的意思或因其使用引用对作者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三、“法定许可”是不是可以完全越过作者?可以适用于自媒体吗?

对于某些特定主体,因其使用作品的需求量大,而且特别强调时效性和紧迫性,比如国家为教育规划编写教材或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作为文摘资料等。因版权是自作品完成时自动获得保护的,而且有的创作者喜欢用笔名、昵称之类的无法核查到真实身份信息的代号,所以再逐一找到权利人授权可能会耗费不必要的搜寻成本,所以法律设置一种名为“法定许可”的制度让特定使用者可以越过作者的许可,保障该特定主体对作品的及时使用。

然而就我国版权法规定的五种法定许可的情形,涉及转载、摘编作品的许可权仅及于报刊,而且其转载、摘编的来源也只能是其他报刊。

自媒体显然不属于报刊,因此,不能适用法定许可为自己开脱。而且即使是法定许可,虽不用经过作者同意,但也因按照一定标准向作者支付报酬。

四、 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是不是就不侵权了?

很多公众号里使用图片或部分文章节选后,会在文末注明“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之类的说明文字。这样的说明能改变其侵权属性吗?如果公众号主在收到追责通知后,删除图片的,公众号是不是就不侵权了?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通知-删除”义务来源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事先未知情的前提下收到被侵权人的侵权通过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便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通知-删除”义务的履行作为免责主体仅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是作为内容提供者的自媒体账号。

对于自媒体账号而言,经权利人通知侵权后而删除相关的侵权内容的,属于法律上的“停止侵权”,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不能因此就消除之前的侵权本性。

五、是不是都不能转载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院在认定转载行为侵权时会综合考虑三个因素。

首先,转载主体是否承担了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当转载主体影响范围越大,传播范围越广,对所转载的内容及其转载本身的行为的合法性将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设置这一注意义务的初衷其实是用于规范微博大V们利用粉丝基础转载不实信息,误导公众的情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自媒体也同样适用。自媒体平台承载的粉丝量越多,其对内容合法性及其转载行为本身的审查注意义务也越高。

其次,还应考察所转载内容是否明显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再者,转载主体对所转载内容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因为只有作者才享有其作品的修改权,如果他人擅自修改,可能会改变原作所传达的理念,对作品本身及作者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在确保其转载行为获得作者授权的前提下,注意转载内容不要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名誉权等,同时尽量不要对作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篡改,以防错误理解原作精髓,招致不良影响。当然,基于自媒体的主题或风格定位,适当对所转载的内容进行文字性修改或编排排版还是可以的。

当然,如果作者已经在其发表时明确表明接受自由转载的,他人全文或部分转载自然都不在侵权之列了。对于之前微信公众号BLUES对太空小孩的文章《都是错的:看完了张小龙的 2359 条饭否日记》的转载,太空小孩在该文章发表时明确表示接受自由转载,但必须署名、注明来源,且禁止用于商业用途。BLUES在转载时按其要求进行了署名和注明来源,但由于BLUES公众号所发布文章后都设置有广告位入口,无法免除其商业属性,所以转载就不符合太空小孩禁止作商业用途的要求了。

以上就是今天鱼爪创媒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公众号单篇可转载设置怎么操作?的内容,大家可以从上面的教程中发现,设置允许转载的过程也十分的简单,只要懂一点电脑操作的人就能够完成这项工作。小编最后也希望大家多写原创内容,少些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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