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理微信公众号?分析保定市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鱼爪创媒网 点击:153 发布时间:2021-05-22

保定市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保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定行政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中含有属地行政区域名称或具有本地特征等可识别信息的微信公众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定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市微信公众号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县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微信公众号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微信公众号应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为网络生态贡献积极力量。各级网信部门应本着服务原则,建立与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的沟通联络,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

第五条 微信公众号应于开通运行后30日内到属地网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纳入服务管理范围。

第六条 微信公众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第七条 微信公众号要严格采编发程序和“先审核后发布”流程,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发布来源不明的信息,不得发布内容不准确的信息。

第八条 微信公众号应加强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文明使用网络,不做“标题党”,不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对留言内容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及时删除违法和不良留言信息。

第九条 网信部门负责对属地微信公众号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清理违法和不良信息。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

第十条 依法依规对微信公众号负责人或运营者约谈,应当提前告知约谈事由,并约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网信部门可单独约谈,也可联合公安、文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约谈,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约谈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网信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网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对微信公众号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微信公众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专人负责,及时处置。

第十三条 鼓励微信公众号积极参与“讲好保定故事”,传播正能量,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用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创作和传播健康向上、导向正确的网络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网信部门要畅通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通报有关宣传提示,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宣传引导,防止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碰触违规底线,杜绝可能存在的违规风险。

第十五条 各级网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培训学习,学习互联网法律法规及相关会议精神,通报互联网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逐步建立起学习培训长效机制,使微信公众号自觉变成舆论监督正面引导的“先锋队”。

第十六条 各级网信部门每半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属地微信众号运营者座谈会。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指示要求、宣讲最新政策法规、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明确各方面工作任务;同时广泛听取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的意见建议,认真解决存在问题,使公众号得到健康有序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各级网信部门每年度对属地微信公众号进行一次评议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保定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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